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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640000004/2022-01286 文号 生成日期 2015-03-10
是否有效 有效 发布机构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2年12月)

  为认真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积极落实科技部等八部委《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采取优惠政策措施启动实施中小企业“百家成长千家培育”发展工程的意见》(宁政发〔2010〕181号)精神,推动我区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有效对接,缓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创新型宁夏建设,现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科技金融协调推进机制

  创新科技金融工作管理方式,推动科技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财税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全面合作,建立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召开的定期联席会议机制,签订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合作备忘录,加强工作联动,统筹协调科技和金融资源,搭建科技和金融合作平台,引导金融资源投向科技领域。针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共同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重点围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生产扩大等方面,通过创新政策环境和加强金融服务,有效改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创新发展的融资环境,不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

  推进自治区科技计划和科技经费管理改革,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建立科技引导基金等多种方式,强化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自治区科技和财政部门协调存量和增量资源,共同设立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紧密联动,通过分设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基金和绩效奖励资金等方式,引导带动银行业、证券、保险、担保、小额贷款等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服务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自治区本级财政及各市、县(区)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担保涉及的贴息补助和风险补偿给予重点倾斜。

  三、落实企业技术创新等税费优惠政策

  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务院第174次常务会议关于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各级税务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发改企业〔2007〕2797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因技术进步原因仪器设备的加速折旧、设备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税收服务环境。

  四、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信息库

  自治区科技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定期认定工作,通过优选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建立优势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信息库,定期向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发布推荐。建立科技部门和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互荐”机制,对已取得银行贷款或创投支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部门将优先给予科技立项支持。对已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创业投资机构在融资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各市、县(区)科技部门也要积极向当地金融机构推荐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品牌建设项目等,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五、培育和发展创业投资

  各地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宁夏的决定》(宁党发〔2006〕49号),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自治区科技、财政部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方式,以阶段参股、风险补助、投资保障等形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投资,促其快速发展。支持国有投资企业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创业投资,其投资可依法自主进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引入私募股权基金、风险资本等各类社会资本,组建科技型企业实体,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凡外埠创业投资机构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的,在正式开业后,对其购置的办公用房,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房屋买价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适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贷款风险评估、尽职免责和考核奖励制度,适当放宽对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银行业监管部门细化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具有稳定物流和现金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发放信用贷款、应收账款质押和仓单质押贷款。对无抵押、无担保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实施科技计划项目与银行贷款相结合的打包贷款工作。推行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专门从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对我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库企业发放的贷款,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贷款银行2.5%(年利率)的利息补助。以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中的风险补偿基金为引导,形成政府、银行、企业以及中介机构多元参与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的,按照贷款增加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设立自治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科技保险等费用补贴,在自治区科技金融专项未设立前,从自治区有关科技计划中筹资安排。

  七、鼓励建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依托银川国家高新区、银川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聚集地区,在统筹规划、加强监管、防控风险的基础上,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间资本深入合作,在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前提下,建立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积极探索适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管理模式,促进民间资本投向科技创新创业。自治区金融管理部门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给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批发贷款,给予批发银行0.1%(年利率)的利息补助。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2倍,由自治区财政按照贷款增长额的2%给予补贴。

  八、积极发挥各类担保机构作用

  积极发挥自治区国有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作用,逐步完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自治区政策性再担保公司要积极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服务,推动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多方分担机制。鼓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建立多户联保、互保,共同融资。对于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适当提高担保放大倍数。对年度内给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累计达到一定金额的担保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相应的保费补助。鼓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相互支持,建立信用互助担保基金,发挥杠杆作用,促使企业做大做强。

  九、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

  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探索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高收益债券融资。各级中介机构要积极辅导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与财务结构,促其直接债务融资。进入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库的企业,经辅导培育成功实现直接上市融资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自治区财政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加快科技资源产权交易机构建设

  依托现有机构,加快建设我区股权报价交易系统等场外科技资源产权交易市场,不断完善产权交易体系,提高交易效率,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权(股份)转让、知识产权质押物流转、资产处置、招商引资等提供服务。建立统一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息披露系统,为科技成果流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非公开方式进行股权融资提供服务。

  十一、积极推动科技保险发展

  加快培育和发展科技保险市场。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自治区有关保险机构根据科技型企业的特点,进一步拓宽科技保险服务领域,积极开发适合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积累科技保险风险数据,科学确定保险费率,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自主创业、并购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提供保险支持。支持开展自主创新首台(套)产品的推广应用、科技型企业融资以及科技人员保障类保险。对一些技术含量高、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易于实现市场化的优质创新项目,保险机构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一定的保费优惠。

  十二、加强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依托现有科技中介机构,建立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创业风险投资、银行信贷、产品保险、贷款担保、金融产品推介、企业上市等一站式咨询服务。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规范贷前审查、贷后管理以及不良资产处置等程序及方法。加强科技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信用评价体系,实施星级管理。同时,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新投融资观念,为科技和金融结合奠定基础。

  十三、建立科技金融结合效果评估机制

  加强科技和金融结合实施成效监测评估。制订科技金融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评价指标,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和监测体系,并在监测基础上建立评估体系,对科技和金融结合实施成效进行动态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支持企业创新表现突出的人员、机构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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