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000004/2022-01273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4-09-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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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各市、县(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技术市场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产学研合作和技术转移,加快我区科教优势向经济发展优势的转变,根据科技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全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体系
(一)技术合同登记点实行属地化管理
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各地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登记点开展本地区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二)“登记点”的设立
各“登记点”的设立按照自愿的原则,由相关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报宁夏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意。
(三)业务指导工作
宁夏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是全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的业务指导部门,向全区各登记点核发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网络密钥,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培训,实现全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网络化、标准化、规范化。
二、规范和完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及工作流程
(一)全区技术合同实行“合同卖方按属地原则登记”的办法认定登记,宁夏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将每年度发布全区技术合同成交情况。
(二)进一步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优惠政策落实的工作流程。
1.各市“技术合同登记点”负责本单位、本区域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按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审核技术合同,出具审核意见证明,并在技术合同文本上加盖“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
2.各市“技术合同登记点”依托单位要明确技术合同审核、登记人员,实行技术合登记员持证上岗制度。技术合同登记人员要参加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的相关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后方能上岗。
3.各技术合同登记点负责本单位、本区域技术合同的建档和档案管理。各登记点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提交认定、登记的各类技术合同信息负有保密职责。
4、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卖方(转让人或受托人)凭“技术合同登记点”出具的审核意见证明和加盖“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可向所属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增值税免税手续。
三、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自治区科技厅常设宁夏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
(二)全区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员力量,改善设备条件,尽快建立和健全各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体系。
(三)宁夏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与自治区税务部门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定期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协调。
宁夏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成立由相关技术专家、法律专家、财务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有争议的技术合同及相关政策进行咨询、认定,并为全区技术市场的发展提供咨询指导。
(四)宁夏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已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的登记点及相关单位,将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撤销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资格、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宁夏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将对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市场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各地技术合同成交额和技术市场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评比。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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