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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
研发费用财政后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640000004/2025-00058 文号 宁科规发〔2025〕8号 生成日期 2025-08-21
是否有效 有效 发布机构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科技厅

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后补助项目管理工作,自治区科技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后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后补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打造区域有影响力科技创新高地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后补助(以下简称“后补助”),是指对宁夏区内经营企业的研发投入给予一定额度资金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审核后补助申请,确定拟补助资金额度,指导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后补助申请、初审和推荐,协调拨付补助资金,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标  准

第五条 后补助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申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给予企业财政资金补助,具体标准按照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程  序

第六条 后补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发布通知、企业申请、管理部门推荐、审核公示、下达文件等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自治区科技厅每年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辖区企业申报。

(二)企业申请。企业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技术创新引导计划”中的“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后补助”模块进行网上申请,上传企业资质、纳税申报表等相关材料。

(三)管理部门推荐。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

(四)审核公示。自治区科技厅对拟补助清单进行审核,确定拟补助资金额度,并经会议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复核。

(五)下达文件。自治区科技厅与自治区财政厅会商后下达补助计划。

第五章 管  理

第七条 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获得补助资金支持后,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在上一会计年度及申报当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补助。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联合财政厅对享受后补助支持的企业进行抽查、核实,依据“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一旦发现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情况的,将追回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进行科研诚信处理。

第九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在补助受理、审核、管理等过程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23日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22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办法》(宁科规发〔202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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