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000004/2025-00052 | 文号 | 宁科规发〔2025〕4号 | 生成日期 | 2025-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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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责任部门 | 宁夏科技厅 |
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培育建设,促进高质量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鼓励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发展,推进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提升区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根据《关于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方案》(宁党办〔2025〕4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指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提供相关专业化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按照《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规定,技术转移机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概念验证、中试放大、工程化验证等方案设计服务、技术标准制订、测试分析、成果评价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
(七)提供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服务;
(八)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单纯提供信息、咨询、法律、金融等服务,且不直接参与技术转移活动的,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 技术转移机构类型包括直接认定、培育建设两类。
(一)直接认定类:已建成运行的,功能定位清晰、服务实力较强、运营管理高效、服务作用显著的技术转移机构。
(二)培育建设类:高校、研究机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等主体,聚焦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和科技成果需求,新建的具有较强科技成果资源优势和专业化服务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或分支机构。
第五条 鼓励自治区外高校院所、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在宁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跨区域转移转化。支持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发挥技术转移枢纽的作用。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和业务指导,提出支持资金分配建议,会同财政厅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确定支持资金分配原则、分配标准,审核支持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资金预算,会同科技厅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等。
第八条 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本地区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发展、组织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同时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加强相关要素保障。
第九条 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运营主体负责落实建设、运营、安全、保密等主体责任,提供人、财、物等必备条件,规范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经费,配合绩效评价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自治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
(二)拥有满足技术转移服务需求的办公场所、设备和条件;
(三)拥有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服务团队,从业人员中有经过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的技术转移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
(四)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服务管理的规范性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奖惩机制;
(五)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无严重失信违规行为,无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十一条 直接认定类技术转移机构还需具备以下业绩条件:
(一)上年度促成在自治区内落地转化的成果转化项目不少于5项,独立法人机构促成自治区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1000万元;内设机构促成自治区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500万元;
(二)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服务自治区企业数量不低于30家,聚焦自治区重点产业组织科技成果对接活动不少于6次。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征集申报。自治区科技厅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在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申请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二)初审推荐。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技术转移机构申请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
(三)审核认定。
1.自治区科技厅对推荐的技术转移机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择优确定拟直接认定或建设培育的机构名单,经研究审定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下达批复文件。
2.培育建设类技术转移机构给予一年建设期,建设期满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经研究审定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下达认定文件。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分类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资金支持,具体标准依据财政科技补助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各机构应按《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保存期限及保密要求。于当年10月31日前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报《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年度业绩报告》。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每两年组织对技术转移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
第十六条 技术转移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认定资格,且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并视具体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等措施予以处理。
(一)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估,或评估不合格且未完成整改的;
(二)在申报认定、技术转移服务、绩效评估等过程中存在虚报、造假、不诚信经营、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等情况的;
(三)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生态环保、质量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主动申请撤销认定等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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