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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揭榜挂帅”
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04/2024-00266 文号 宁科规发〔2024〕9号 生成日期 2024-09-03
是否有效 有效 发布机构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科技厅

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宁东管委会科信局:

为深化自治区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科技项目管理体系,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集中力量攻克制约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社会民生领域的重大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瓶颈、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难题等,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深化自治区科技体制改革,完善自治区科技项目管理体系,切实以“揭榜挂帅”方式强化有组织的科技创新,不断强化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重大科技“揭榜挂帅”项目包括技术攻关类和科技成果转化类两类项目,其中技术攻关类分为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和企业重要技术需求项目两类。

(一)技术攻关类项目。

1.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聚焦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自治区高质量发展,突出解决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大科学问题、行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以及强化对公益性事业、突发紧急情况的重大科技需求;

2.企业重要技术需求项目:聚焦自治区重点企业提出的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前沿技术等重大科技需求,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重点推动更多区内外重大重点科技成果在宁夏转化落地,形成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并加速实现产业化。

第三条  自治区重大科技“揭榜挂帅”项目的组织实施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结合,遵循需求牵引、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注重实效、确保绩效的原则。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自治区重大科技“揭榜挂帅”项目的征集、发榜、立项、管理。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四条  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需求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组织征集、论证和发榜,揭榜方应是注册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原则上应联合区外研发能力较强的单位共同揭榜。

第五条  企业重要技术需求项目。

(一)技术需求企业应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对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材料及工艺等有迫切需求,在项目攻关成功后能率先在本企业推广应用,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并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二)揭榜方应是区内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研发实力、良好科研条件、稳定科研人员队伍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能针对发榜项目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成果转化和技术支撑队伍与相关经验,能协助发榜方完成技术应用落地实施;

(三)揭榜方与技术需求企业不存在隶属或股权等关联关系。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技术输出方应是区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技术推广机构等,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有成熟的重大科技成果,拟转化的科技成果具备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条件,且符合宁夏企业和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

(二)具有拟转化科技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明确的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能够对宁夏产业转型升级发挥重要推动作用;

(三)拥有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支撑队伍,能主动参与和协助转化。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揭榜方应为注册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拥有技术需求和应用场景的企业或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技术推广机构等,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支撑队伍,能够提出科学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方案;

(二)能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场地、市场等配套条件,并积极开展示范应用;

(三)有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组织管理条件、整合产学研科技力量的能力;

(四)揭榜方与技术输出方不存在隶属或股权等关联关系。

第八条 自治区重大科技 “揭榜挂帅”项目的技术需求方、技术输出方与揭榜方均需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不在科研失信行为惩戒期内,近三年内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自治区重大科技“揭榜挂帅”项目组织实施主要包括需求征集、需求论证、发布榜单、揭榜申报、专家评审、签订协议、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验收评价等环节。

(一)需求征集。自治区科技厅发布自治区重大科技“揭榜挂帅”项目需求征集通知,需求方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需求,需求内容应明确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核心指标、时限要求、资金投入及对揭榜方的要求、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等。

(二)需求论证。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对自治区重大科技“揭榜挂帅”项目需求进行论证,遴选出自治区重点产业、重点领域急需的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成果需求。

(三)发布榜单。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经与技术需求方、科技成果输出方共同商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自治区重大科技“揭榜挂帅”项目榜单。榜单以发布日为基准,有效期为一年,逾期自动撤榜。确需延长发榜期限,应结合实际更新相关指标后重新发布。

(四)揭榜申报。区内外相关单位按照榜单要求和自身情况,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揭榜,填报揭榜申报书。

(五)专家评审。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技术需求方、科技成果输出方,共同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经费预算合理性、“里程碑”考核指标等进行评审,提出揭榜方建议名单,核定项目经费总额。

(六)组织对接。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技术需求方、科技成果输出方与揭榜方对接洽谈,细化相关内容要求并签订揭榜协议。

(七)项目立项。自治区科技厅对签订揭榜协议的自治区重大科技“揭榜挂帅”项目予以立项,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下达项目计划,组织技术需求方、科技成果输出方、揭榜方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自治区重大科技“揭榜挂帅”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八)实施管理。自治区重大科技“揭榜挂帅”项目实行“里程碑”节点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分阶段拨付经费。

(九)验收评价。自治区重大科技“揭榜挂帅”项目到期后,由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四章  资金支持

第十条  资金支持方式。

(一)技术攻关类项目。

1.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以财政科技资金投入为主,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共同投入,单个项目财政科技资金最高支持1000万元。

2.企业重要技术需求项目以技术需求企业投入为主,财政科技资金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30%给予企业补助,单个项目最高支持500万元。特别重大的“揭榜挂帅”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资助额度。

(二)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以揭榜方投入为主,技术输出方与揭榜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许可合同,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含)。单个项目自治区财政科技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按照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补助揭榜方,最高补助200万元。

第十一条  自治区重大科技“揭榜挂帅”项目财政科技支持资金分三期拨付,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签订当年先拨付40%,“里程碑”节点考核通过后拨付30%,项目执行到期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剩余30%,到期验收不通过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到期验收后一次性拨付财政科技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重大科技“揭榜挂帅”项目的技术需求方、科技成果输出方和揭榜方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揭榜协议和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配,避免产生纠纷。

第十三条 自治区重大科技 “揭榜挂帅”项目各方应认真履行揭榜协议和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的各项约定,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自治区重大科技“揭榜挂帅”项目一般不得变更技术需求方、科技成果输出方、揭榜方(单位名称变更除外)。因故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经自治区科技厅与技术需求方、科技成果输出方共同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实施或终止、撤销。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终止的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形成终止结论,有关单位应及时退回结余的财政科技资金。项目撤销的,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形成撤销结论,明确相关责任,收回已拨付的财政科技资金,并视情将有关单位或个人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自治区重大科技“揭榜挂帅”项目实施期内,自治区科技厅结合实际对项目开展必要的绩效跟踪监控或中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项目各方应主动配合评估评价工作,不得干扰、阻挠相关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自治区重大科技 “揭榜挂帅”项目各方应严格遵循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科技安全等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串通控榜等不良行为发生。对弄虚作假或串通骗取财政科技资金的,自治区科技厅将会同相关部门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1〕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实施办法(试行)》(宁科规发〔202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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