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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04/2024-00177 文号 宁科规发〔2024〕10号 生成日期 2024-07-09
是否有效 有效 发布机构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科技厅

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科技企业融资有关要求,有效分散和化解科技企业创新经营风险,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根据《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  

                    2024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科技企业融资有关要求,有效分散和化解科技企业创新风险,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根据《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原则,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联合保险机构共同推动。通过实施科技保险保费补贴,鼓励保险机构聚焦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中的风险管理需求,开展科技保险产品创新、机制创新、模式创新,支持科技企业通过购买科技保险产品分散创新风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是指自治区内注册、经国家或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类科技企业;保险机构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开展保险业务,具备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机制、产品服务和强烈意愿的保险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保险是指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和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有形或无形财产、从业人员的身体或生命、对第三方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创新活动预期成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建立科技保险产品清单,公开发布供科技企业自愿选择。清单确定方式分为备案类和评审类。

(一)备案类。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研发中断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等9类保险产品,保险机构将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以及注册号提交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后纳入科技保险产品清单。

(二)评审类。对保险机构围绕科技企业在研究开发、技术交易、成果转化、创新产品生产与销售、外部融资等环节开发的保险产品,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评审确定后纳入清单。评审确定的科技保险产品应体现对科技创新保障作用强、投保条件宽、费率优惠、赔付及时等特点。

第六条 科技企业投保清单内科技保险产品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保险费的50%、年度最高20万元给予补贴。单户企业同一类保险产品补贴不超过3次。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从自治区科技金融项目资金中列支,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已获得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补贴的保险,不再重复补贴。

第七条 科技企业投保清单内科技保险产品的保费支出,视为“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补贴程序

(一)组织申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技术创新引导计划”中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模块进行网上申请,并上传以下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1.科技保险合同(含补充协议)或保单。申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补助的,还需提供相应的贷款合同及借款凭证。

2.保险费发票及付款凭据。

3.科技企业证书或认定文件。

4.企业承诺书。

(二)初审推荐。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推荐至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

(三)评议公示。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委托保险机构核实申请补贴的科技保险标的、保额、保费、保单生效情况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同时组织专家评议提出补贴建议,经会议审定并商自治区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拟补贴计划,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实施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审核评议等工作,所需经费在科技金融项目资金中列支。

(四)资金拨付。公示结束后,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分别下达补贴计划及预算指标,相关科技、财政管理部门按要求拨付资金。

第九条 企业获得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后在保单有效期内退保的,企业及保险机构应及时向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并退回补贴资金。

第十条 职责

(一)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定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制度,建立科技保险产品清单,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核通过的补贴申请进行评议,提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公示并进行异议处理,下达补贴计划,开展补贴过程管理及绩效评价等。

(二)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年度补贴资金预算,下达补贴资金,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负责督导保险机构严格执行经批准(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维护投保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申请并对推荐材料的合规性负责,协调拨付补贴资金,配合开展绩效评价。

(五)保险机构负责确认申请补贴的科技保险真实性,及时向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告科技保险退保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申请科技保险补贴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规依法追究责任并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保险机构存在以保单特约条款、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经批准(备案)的科技保险条款及费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相关人员在补贴受理、审核、管理等过程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7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宁科财字〔2016〕1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科技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宁科财字〔20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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