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000004/2024-00017 | 文号 | 宁科规发〔2024〕2号 | 生成日期 | 2024-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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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科技厅 |
各市、县(区)科技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宁夏研究院战略咨询研究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水平,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宁夏研究院战略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宁夏研究院
战略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宁夏研究院战略咨询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工程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宁夏研究院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工发〔2022〕3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53号)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宁夏战略咨询研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以中国工程院、自治区财政拨款为主,支持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相关领域专家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工程科技问题、战略规划提供服务的咨询项目。
第三条 项目遵循“服务决策、适度超前”原则,充分发挥中国工程院院士作用,为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咨询建议,以科学咨询支撑科学决策,以科学决策引领高质量发展。同时以战略咨询研究为纽带,组织开展咨询调研、学术交流、院士行、人才培养等活动。
第四条 中国工程院及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统筹管理,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宁夏研究院(以下简称“宁夏研究院”)负责项目具体组织工作。自治区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信息研究所作为宁夏研究院依托单位,做好组织保障和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保密工作按照中国工程院和自治区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中国工程院及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立项,按规定程序下达项目计划拨付资金;
(二)指导宁夏研究院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成果登记等工作;
(三)对项目的组织实施、执行、专项经费使用等进行监督。
第七条 宁夏研究院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项目管理细则;
(二)制定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三)受理项目申请、组织评审;
(四)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和验收;
(五)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六)审查批复项目重要事项;
(七)完成其它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课题)依托单位是指项目(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和资金日常管理、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督促项目(课题)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二)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预决算审核和各项开支情况管理;
(三)接受并配合项目监督检查。
第九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负责项目(课题)的组织实施,对项目申报、实施及目标任务实现负直接责任;
(二)按任务书约定组织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直接责任,并对遵守科学道德、诚信要求、保密规定等作出承诺;
(三)依法依规使用专项经费,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接受并配合项目执行和专项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三章 项目类别及资金要求
第十条 项目分为重大、重点和专题项目三类。
(一)重大项目。主要围绕国家和自治区战略部署,聚焦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重大工程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咨询研究。专项经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二)重点项目。主要面向自治区重点产业、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工程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咨询研究。专项经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三)专题项目。主要针对自治区区域发展以及特色细分产业、行业领域内的重要工程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咨询研究。专项经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各项目研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重大、重点项目根据需要可设课题,其中,重大项目设课题原则上不超过5个,重点项目设课题原则上不超过3个;专题项目原则上不设课题。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以中国工程院项目资金和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为主,双方资金不混合拨付。
(一)中国工程院项目资金安排的经费全部用于重大、重点咨询项目,按照中国工程院经费管理规定使用。
(二)自治区安排的经费原则上按照自治区科研项目经费有关管理规定使用,重点咨询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参照中国工程院经费管理执行。自治区安排的经费20%用于学术交流活动、院士行及重要会议论坛等活动和宁夏研究院运行管理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利用虚假票据、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骗取项目经费,严禁转拨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责机制。
第四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宁夏研究院制定年度项目指南,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并报中国工程院备案后,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采取公开竞争方式组织申请。
第十三条 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指定交办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任务等,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课题)依托单位。具体流程按照自治区软科学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重大、重点项目申请人原则上应为中国工程院院士,且该院士有足够精力投入项目研究。专题项目申请人须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为院士的,项目依托单位原则上应为该院士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确因研究工作需要,选择其他单位作为项目依托单位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项目组织与实施应联合自治区内相关单位、专家团队共同开展研究,包括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等。
第十六条 宁夏研究院负责对申请项目开展形式审查,组织相关领域院士专家进行评议和预算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综合年度重点任务,经会议研究确定立项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会议审定后,按资金来源分别由中国工程院、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程序下达立项文件,并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宁夏研究院负责立项项目任务书审核签订工作,核准后的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以依托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和义务,高质量完成相关研究任务。
第二十一条 宁夏研究院应及时跟踪了解项目启动、执行及阶段性成果产出情况,并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宁夏研究院提出申请,具体要求按照中国工程院和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除重大事项外,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对其他事项进行调整的,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中国工程院和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向宁夏研究院报备,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需终止的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提出终止申请。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并做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经宁夏研究院审核后提出项目终止及收回资金建议,经资金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研究期满后60日内向宁夏研究院提交结题申请。根据资金来源,分别按照中国工程院项目、自治区软科学项目验收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应当于研究期满前60日内向宁夏研究院提出延期申请,延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五条 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调研报告等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均应如实注明受宁夏研究院项目资助和项目编号,作为结题或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宁夏研究院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项目验收以任务书为主要依据,技术评价与资金评议合并进行。技术专家、财务专家以任务书约定内容和验收资料为依据进行独立评价,综合形成通过、不通过、结题三类验收结论。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的,可以直接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并汇交成果信息,项目结余经费由项目依托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验收结论为“结题”的,合理合规的已支出资金不予追缴,结余资金原渠道退回。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进行专项资金追缴、结余资金收回以及科研诚信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逾期12个月仍未申请验收的,由宁夏研究院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提出项目终止、追缴专项资金以及科研诚信处理意见,报资金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及有关单位在组织实施咨询项目中应严格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宁夏研究院及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存在科研违规和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工程院战略咨询项目和自治区软科学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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