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3-01099 | 文号 | 宁科规发〔2023〕12号 | 生成日期 | 2023-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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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科技厅 |
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科技金融补助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创新实施“宁财融”工程推动全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宁党办〔2023〕37号)等精神,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制定了《宁夏科技金融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科技金融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科技金融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支持区内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活动,根据《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创新实施“宁财融”工程推动全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宁党办〔2023〕37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金融补助是指对自治区内科技型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使用的银行贷款(简称“科创贷”)给予利息、担保费或知识产权评估费补助,补助资金在自治区科技金融项目资金中列支,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第二章 补助条件与方式
第三条 申请补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补助时是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企业是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科技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是指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2%、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
(三)贷款当期开展了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品种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或应用推广等科技创新活动并取得了相应的科技成果或转化成效。
第四条 利息补助标准。
(一)利息补助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上一年度1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确定,单户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其中,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专精特新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二)企业以其承担的国家或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贷款的,不受本办法第三条限制,项目贷款利息补助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上一年度1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确定、单户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五条 担保费补助标准。企业委托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费补助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担保费用的80%确定、单户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同一笔贷款不得同时享受担保费补助和利息补助。
第六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评估费补助标准。企业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且质押占比不低于担保金额30%的贷款,知识产权评估费补助按照实际支付评估费的90%确定、单户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第七条 单户企业同一年度获得科技金融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予补助。
(一)企业补助期内发生过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件,申请补助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存在行政处罚事项未修复情形。
(二)企业法人(经营者)的个人贷款、担保。
(三)发生逾期、欠息的贷款。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委托贷款。
(五)已获得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补贴的贷款。
第三章 补助程序
第九条 补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发布通知、自愿申请、联合审核、专家评议等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每年公开发布申报通知,由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及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辖区企业依规申报。
(二)企业申请。企业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技术创新引导计划”中的“科技金融补助”模块进行网上申请,上传企业资质、创新活动、审计报告或纳税申报表、借款合同等佐证材料,以及诚信承诺函和承贷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核实意见。
(三)联合审核。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及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合规、真实情况进行联合审核,并现场核查申请企业的经营状况、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审核通过的推荐至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
(四)评议公示。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核通过的补助申请进行评议测算,综合专家评议情况提出补助建议,经会议审定并商自治区财政部门后确定补助计划,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科技金融补助审核评议工作,所需经费在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资金拨付。公示结束后,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分别下达补贴计划和预算指标,各级科技、财政管理部门按要求拨付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科技金融补助由自治区科技、财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财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共同实施。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定科技金融补助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评议,提出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及资金分配方案,公示并进行异议处理,下达补助计划,开展补助过程管理及绩效评价等。
(二)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补助资金年度预算,下达补助资金,组织督导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等。
(三)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科技金融补助项目申请材料、开展现场核查,并对推荐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协调拨付补助资金,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等。
(四)承贷金融机构负责对企业申请补助的贷款金额、期限、利息总额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补助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规依法追究责任并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企业获得补助资金支持后,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各级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在补助受理、审核、管理等过程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财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宁夏科技金融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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