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000004/2023-00316 | 文号 | 宁科规发〔2021〕5号 | 生成日期 | 2023-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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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科技厅 |
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破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金融资本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规范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5号)等精神,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制定了《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破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科技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金融资本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5号)等法规文件要求,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开展科技企业风险补偿贷款(以下简称“宁科贷”)。为规范“宁科贷”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科贷”风险补偿资金由自治区和有关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或其他合作单位出资共同设立,用于引导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宁科贷”业务及补偿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安排相应资金,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合作单位出资额度进行一定比例的配套。
第三条 “宁科贷”风险补偿资金参照《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基金清理整合意见》(宁政投办发〔2019〕1号)要求,纳入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资产监管范畴。
第四条 “宁科贷”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鼓励创新、风险共担”的原则,其风险责任由自治区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单位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和科技企业共同承担。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共同负责“宁科贷”的管理工作。
自治区科技厅主要职责:牵头制定完善“宁科贷”管理办法;研究确定合作银行和合作单位;会同合作单位、合作银行对贷款科技企业进行抽查;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审定不良贷款代偿与核销;负责“宁科贷”及风险补偿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等。
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牵头制定完善“宁科贷”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确定“宁科贷”年度资金预算;会同自治区科技厅审核不良贷款代偿与核销;组织督导开展“宁科贷”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合作单位主要职责:协调安排“宁科贷”年度资金预算;确定本地区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协助合作银行进行贷款跟踪管理和贷后检查;提出不良贷款代偿建议;协助合作银行开展不良贷款追偿等。
合作银行主要职责:主动对接符合“宁科贷”支持条件的科技企业并进行贷前审查;向合作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名单;与符合“宁科贷”支持条件的科技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于备案后及时发放贷款;负责贷款跟踪管理和贷后检查;负责不良贷款的追偿。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1家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负责“宁科贷”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与合作银行、合作单位签署“宁科贷”业务合作协议;向“宁科贷”合作银行推送符合“宁科贷”支持条件的科技企业名单;负责贷款备案;抽查了解科技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会同合作银行和合作单位做好贷后服务和管理工作;提出不良贷款代偿建议;负责“宁科贷”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的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额度
第七条 申请“宁科贷”的科技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自治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应当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或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宁夏科技企业融资需求库中的企业。
(四)三年内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宁科贷”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其他科技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续贷额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科技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九条 “宁科贷”风险补偿资金由委托单位开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产生的利息纳入“宁科贷”资金池统一管理。每年年初,委托单位向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运行报告。委托单位相关工作经费按规定从自治区科技金融项目资金中适当安排。
第十条 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宁科贷”业务,有合作意向的银行可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申请,自治区科技厅通过“公开答辩、择优筛选”的方式,确定合作银行。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在“宁科贷”风险补偿资金规模基础上给予5—10倍放大的贷款规模,并在利率上予以一定的优惠。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科技厅每年对合作银行开展一次“宁科贷”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开展合作。
第五章 贷款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 首次贷款申报材料包括:
(一)《“宁科贷”申请书》。
(二)近一年截至申报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征信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首次贷款申报流程
(一)合作银行开展贷前审查与推荐。合作银行与科技企业对接后进行贷前审查,并将符合贷款条件的科技企业名单及审查意见报该辖区合作单位。
(二)合作单位开展贷前审核与确认。合作单位对银行提交的符合贷款条件的科技企业进行审核,同意贷款后向合作银行出具贷款同意函。
(三)贷款备案。合作银行与科技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向委托单位提交《银行审查意见》和《抵质押(担保)办结告知书》,将拟贷款科技企业及贷款额度报委托单位备
案。对不报备的科技企业贷款,“宁科贷”风险补偿资金不承担其贷款损失。
(四)贷款补偿承诺。委托单位对拟贷款科技企业资格进行核对后,出具贷款补偿承诺确认书。
(五)发放贷款。合作银行收到贷款补偿承诺确认书后应对拟贷款科技企业履行《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续贷科技企业申报流程
(一)合作银行审查科技企业经营能力。合作银行对续贷科技企业是否正常经营、信用是否良好等情况进行审核,同意续贷后直接提交至合作单位。
(二)合作单位审查科技企业创新能力。合作单位对续贷科技企业研发投入、发明专利和科技成果等增长情况进行审核并向合作银行出具续贷意见。
(三)贷款备案。合作银行收到续贷意见后,将续贷科技企业贷款额度、贷款方式(包括无还本续贷、借新还旧等)等报委托单位备案。对不报备的科
技z 企业贷款,“宁科贷”风险补偿资金不承担其贷款损失。
第十六条 贷款展期申报流程
(一)申请。合作银行原则上在贷款到期前30个工作日提出展期申请并附情况说明,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二)审核。合作单位会同合作银行对科技企业进行实地审核并出具情况说明和办理意见,至少在贷款到期前20个工作日报委托单位。
(三)备案。合作银行提出展期意见,并将展期科技企业情况和贷款额度报委托单位备案。对不报备的展期科技企业,“宁科贷”风险补偿资金不承担其贷款损失。
第六章 贷款管理与代偿
第十七条 委托单位、合作单位与合作银行应共同做好贷款的管理工作。其中,合作单位负责对贷款科技企业的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情况进行日常跟踪,并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相关情况。合作银行负责监督科技企业经营情况和贷款归还情况,并及时向合作单位及委托单位报告。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不定期对合作单位、合作银行、贷款科技企业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贷款科技企业必须将贷款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以及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或合作单位弄虚作假或与贷款科技企业合谋骗贷、套取“宁科贷”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宁科贷”风险补偿资金,取消其合作资格,3年内禁止其申请其他政策性资金,并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贷款发生损贷后,对不良贷款本金进行代偿。额度在500万元(含)以下的,自治区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单位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按4:4:2的比例共同承担风险;额度在500—1000万元(含)或累计贷款5次以上的,自治区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单位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按3:3:4的比例共同承担风险。
第二十一条 各合作单位应建立资金池补充机制,当年损贷的资金由下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给予补充,保证资金池充足。
第二十二条 贷款科技企业在贷款期内被并购重组的,其还款责任由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三条 贷款科技企业因经营行为导致贷款无法归还的,合作银行可在启动追偿工作程序后向合作单位及委托单位提出代偿申请。合作单位独立出具代偿意见后,委托单位对代偿申请进行审核,报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审定。经审定同意后,委托单位据此办理资金划款手续,按各自承担比例从“宁科贷”风险补偿资金中划拨代偿金至合作银行,同时通知有关合作单位。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贷款风险,按国家相关金融政策办理,“宁科贷”风险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代偿后,贷款科技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作银行负责追偿工作,合作单位予以配合,通过法律程序追偿欠款,依法处置其抵质押物,所得净收入按自治区、合作单位及合作银行风险责任比例分配,自治区、合作单位分配收入返回原“宁科贷”风险补偿资金账户中。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每年的代偿资金比例不超过“宁科贷”风险补偿资金总额的40%。自治区科技厅、合作单位承担有限责任,当代偿额度超过合作单位资金池(合作单位出资额与自治区配套给该合作单位的出资额之和)时,合作单位停止代偿,自治区科技厅也相应停止该合作单位的代偿业务。
第七章 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可根据贷款情况对委托单位及合作单位、合作银行进行绩效管理。对组织管理工作好、支持科技企业数量和贷款额度多、首贷率高、风险补偿率低的合作单位和合作银行,给予通报表彰并加大合作力度;对支持科技企业数量少、风险补偿率高、贷款管理不严的合作单位和合作银行,可取消合作。
贷款科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单位和委托单位有权要求合作银行提前追讨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二)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三)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公司经营情况报告等材料的;
(四)其他违反纪律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对发生代偿的贷款科技企业,如存在恶意骗取贷款资金或故意不归还贷款资金等,列入自治区科技项目信用管理体系。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记录科技企业和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进行“宁科贷”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及委托单位、合作单位、合作银行等相关工作人员在“宁科贷”的审核和资金分配中,存在违规贷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7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5日,由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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