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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04/2023-00301 文号 宁科规发〔2022〕2号 生成日期 2023-09-14
是否有效 有效 发布机构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科技厅

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决策咨询中的作用,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科技创新决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动态管理、规范使用、诚信监督的原则建设运行,为自治区科技咨询、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成果评估、奖励评审等科技活动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入库管理、选取使用、监督评价及相关政策制定等工作。受科技厅委托的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委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专家库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章 入库管理

第四条 专家入库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2.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价、咨询工作。

3.身体健康,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专家服务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4.公正诚信,廉洁自律。无学术道德问题,无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自觉接受监督。

(二)专业条件。

1.技术专家。在相关行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一般应具有相应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专业技术骨干,可适当放宽条件。

2.管理专家。熟悉自治区经济发展情况,具有丰富的科技管理、行业管理、企业管理及创业实践经验,从事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管理工作的中高层或处级行政职务职级及以上的管理人员。

3.财务专家。熟悉国家和自治区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资格;具有财务专业背景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管理人员。

4.其他专家。在法律、金融、经济等专业领域具备较高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具有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等相关法律领域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国家二级律师以上资格的人员;投资机构、银行信贷、保险等机构中高级业务主管(管理)人员;智库或咨询公司具备丰富决策咨询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五条 专家入库方式。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入库。

(一)公开征集。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在线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职称学历证明、单位推荐函等材料,由委托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专家入库条件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后,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入库。

(二)定向邀请。结合具体工作需求,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发函邀请,经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后通过信息系统完善专家信息后入库。

(三)交换共享。与国家科技部、国内相关省(市、区),特别是与自治区开展东西部科技合作地区,建立科技专家资源共享制度,吸纳专家入库。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对公开征集、定向邀请的拟入库专家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专家,在线提交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不接受任何请托行为,正式进入专家库。

第七条 入库专家应当参加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政策法规、评审规则、评审实务和科研诚信等培训考核,参训考核情况作为专家参与相应科技评审(咨询)活动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 入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专家库使用情况,不定期开展专家征集入库工作。每两年通过短信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登录信息系统,确认专家信息变更情况。入库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主动登录信息系统更新信息。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委托管理机构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专家本人。专家确认或更新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由委托管理机构确认并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出库,出库信息告知专家本人。

(一)履职情况评价累计两次不合格的。

(二)接受或索取被评审(咨询)项目有关单位、个人不正当利益的。

(三)擅自泄露评审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四)有意隐瞒个人情况,不执行主动回避制度的。

(五)存在科研失信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被追究责任的。

(六)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七)因身体、年龄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八)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条 严格保障专家信息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信息和资料。

第三章  专家使用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和受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开展科技管理工作所需评审(咨询)专家,应从专家库抽取。其他科技活动所需专家,具体抽取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科技管理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需要使用专家库时,应通过信息系统提交使用方案,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方应履行专家咨询费发放、专家评价、专家信息保密等职责,并及时向委托管理机构反馈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进行专家选取工作。由使用单位设定专家使用条件,通过信息系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管理机构负责抽取专家的信息保密管理,原则上专家信息不得于评审活动完成前公开。实行专家抽取和使用岗位分离机制,抽取过程中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签字留痕。专家使用单位监督机构进行过程监督。

专家使用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自主遴选专家的,可向委托管理机构提出自主遴选方案。经审核后,由专家使用单位进入信息系统,根据实际需求遴选符合条件的专家并负责专家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抽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精准原则。使用单位应对拟用专家专业方向精确描述,细化抽取条件,确保专家信息精准匹配。

(二)回避原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回避:

1.是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的。

2. 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如果法人单位拥有二级及以下内设机构时,应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不同机构)。

3.一年内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专家或顾问。

4.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的。

5.与被评审(咨询)对象或其所在单位有其他重大利益关系,或存在亲属、血缘关系等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工作应于科技评审(咨询)活动开展前2个工作日开始,由专家使用单位在线填写专家抽取申请单,明确专家条件、结构、数量等。

第十六条 建立痕迹管理机制。委托管理机构及评审组织单位对专家选取、评审、回避、评价等活动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专家对所出具的评审(咨询)结论终身负责。

第四章  监督评价

第十七条 建立专家评价机制。专家使用单位加强对专家抽取工作的监督,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履职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履职情况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价结果作为后续专家选取和使用的重要参考。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违反客观、公正、独立原则,出具有明显主观倾向、歧视性评审(咨询)意见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无故缺席评审(咨询)活动、擅自委托他人代评等影响评审(咨询)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

第十八条 专家工作单位在推荐专家时,应对专家信息进行审核,对专家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向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如因单位审核不力、通报不及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专家工作(推荐)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取消推荐资格。

第十九条 加强对专家库使用单位的监管,专家使用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暂停其专家库使用资格,整改后方可重新开放:

(一)违反专家库使用保密协议。

(二)在专家抽取、确认及评价等过程中未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

(三)未及时发放专家咨询费。

(四)其他影响专家库使用的情形。

第二十条 委托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运维管理职责,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一)泄露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咨询)结论等信息。

(二)私自复制、下载、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信息和资料。

(三)管理严重失职,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第二十一条 入库专家、专家库管理使用相关单位和个人,如存在违反《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等规定的,一经查实,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18〕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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