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000004/2023-00293 | 文号 | 宁科规发〔2021〕14号 | 生成日期 | 2023-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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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科技厅 |
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管委会科技和信息化局,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科技领域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自治区司法厅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厅关于建立宁夏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司通〔2020〕45号)文件要求,自治区科技厅梳理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管理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单》的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清单》,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
制,是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客观需要,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关键举措。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担当意识,促进工作落实,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准确辨析《清单》的适用情况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当结合违法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清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后又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本《清单》。
三、严格把握《清单》的执行标准
对《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未改变违法行为的违法属性,轻微违法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的义务。行政执法人员在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的同时,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完善相关执法文书,做好相应文书归档工作。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管理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管理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 | 在限期内整改 | 《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998年12月通过,2018年9月修订)第四十条 |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未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未有完整、准确的记录,未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次修订)第八条、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2 | 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对实验动物未饲养质量合格的的全价饲料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3 | 有关单位对实验动物的运输工作无专人负责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4 | 有关单位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5 | 从国外进口为原种的实验动物,未附有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发的品系和亚系名称以及遗传和微生物状况等资料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6 |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未根据需要,配备科技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饲育人员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7 |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未定期组织体格检查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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