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000004/2023-00292 | 文号 | 宁科规发〔2021〕13号 | 生成日期 | 2023-09-14 |
---|---|---|---|---|---|
是否有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科技厅 |
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管委会科技和信息化局,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修订科技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10月11日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科技成果转化
序号 | 职权名称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 | 自由裁量标准 |
1 |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处罚 | 《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四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 轻微 | 未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 | 在限期内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
严重 | 多次未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 | 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 |||
2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情节一般,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一般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情节较重,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
严重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多次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违法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技术合同登记
序号 | 职权名称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 | 自由裁量标准 |
1 | 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处罚 |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促进条例》 (2020年) 第三十一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由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予以撤销登记,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由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税务等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二十条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 轻微 |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情节一般的。 | 由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撤销其认定登记证明,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由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税务等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情节较重的。 | 由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撤销其认定登记证明,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由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税务等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处六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情节 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 由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撤销其认定登记证明,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由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税务等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外国人来华管理
序号 | 职权名称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 | 自由裁量标准 |
1 |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的处罚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情节一般的。 | 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多次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情节较重的。 | 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多次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 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