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000004/2023-00285 | 文号 | 宁科规发〔2021〕3号 | 生成日期 | 2023-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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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科技厅 |
各市、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制度,规范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自治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意见》(宁党办〔2019〕10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规发﹝2019﹞2号)精神,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保障计划顺利、高效实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科研项目管理改革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发计划面向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重点支持公益性研究、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先进新技术集成创新、国际科技研发合作等科技活动,鼓励产学研融合,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重点研发计划按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分设若干专项,专项设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重点研发计划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分类实施、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包括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金融资本、社会资金等。
第五条 重点研发计划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由自治区和市、县(区)协同联动、分级管理,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重点研发计划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制度,研究提出重点研发计划总体任务布局及专项设置建议;
(二)根据财政预算资金总额度,按规定程序下达项目计划;
(三)负责或委托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成果登记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及信息化管理等。
第七条 项目推荐部门,包括自治区级行业管理部门,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等,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本部门(地区)重大科技需求;
(二)履行本部门(地区)项目推荐审核职责。对项目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三)配合开展项目管理和监督评估工作。
第八条 受托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的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和专业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受自治区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审计、验收、评价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根据受托事项要求,健全内部机构和人员配置,确保受托事项有序开展;
(三)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
(四)及时报告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做好受托事项档案保管、移交等工作,严格履行保密责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合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自筹经费及配套支撑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落实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完善科研、财务、诚信、科研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科技报告等,做好验收和绩效管理等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四)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落实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章 项目支持方式
第十条 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包括实施前引导(以下简称“前引导”)、验收后支持(以下简称“后支持”)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 前引导项目重点支持战略性、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以及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集成创新。分为重大、重点、一般三个层次,立项后分年度拨付财政资金。
(一)企业承担前引导项目。根据预算评审总资金,重大项目按30%比例支持,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重点项目按25%比例支持,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一般项目按20%比例支持,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二)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前引导项目。重大项目给予3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支持;重点项目给予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支持;一般项目给予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支持。
(三)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东西部科技合作项目,原则上,财政资金拨付区外单位比例不得高于40%。
第十二条 后支持项目重点支持企业自主申报的产业技术攻关项目,申报企业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待项目验收合格后,自治区科技厅按审计核定的项目研发总投入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补助,资金计划编入下一年度预算进行拨付。
第十三条 公益性、战略性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组织申报评审和立项实施。
第四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应为宁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拥有较强的科研人才队伍,在该领域具备技术优势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
2. 多个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事先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首席专家、任务分工及各方责任义务。项目下设课题的,也应同时明确课题承担单位。
3. 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或参与自治区科技项目数不超过3项,其中主持自治区科技项目数不超过2项(重点研发计划同期只能主持1项)。
4.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科研失信处罚记录。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作出信用承诺。
5. 申报主体应在申报前对研发内容进行查新,并在申报时提供查新报告。
第十五条 申报路径。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常年受理。
涉密项目采取线下申报,项目承担单位、推荐部门、自治区科技厅及专业机构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保密管理,防止泄密。
第十六条 形式审查。自治区科技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包括申报主体信用记录、申报材料完整性、项目查重、查新等情况。
第五章 项目评审立项
第十七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专家评审结合项目实施主体赋分作为立项依据。
(一)项目评审以通讯评审为主,对申请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通讯评审的基础上,择优进行会议复审。重点评价项目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成果应用性,以及研发总预算合理性等。
(二)在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由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市级科技管理部门、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现场核查和赋分,确保项目实施主体具备较好的基础条件和研究能力。
(三)自治区科技厅依据专家评审、项目实施主体赋分等情况,结合年度重点研发计划专项经费预算等确定拟立项前引导、后支持项目备选清单。
第十八条 原则上所有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从宁夏科技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履职应严格遵守评审制度,自治区科技厅和专业机构对专家履职情况开展事后评价,并对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前引导项目,经自治区科技厅会议审定后在自治区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拟采取前引导方式支持的项目,可在项目公示期间申请调整为后支持项目并列入后支持项目备选清单。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的,由自治区科技厅会议研究确定调整。项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自治区科技厅下达立项文件。
第二十条 后支持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会议审定、公示后下达立项通知,委托五市及宁东科技管理部门进行跟踪、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前引导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后支持项目,由五市及宁东科技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前引导项目在签订合同(任务)书前,科技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廉政风险预警谈话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政策培训。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和义务,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第二十三条 前引导项目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的过程管理方式,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中期评估(审计),原则上1个年度内对1个项目的中期评估不超过1次。中期评估未通过的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项目主管业务处室作出限期整改、终止项目实施、收回财政资金等相应处理建议,提交自治区科技厅会议审定后执行。后支持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不再进行中期评估。
第二十四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自筹资金以及专项资金中设备费调增事项原则上不得变更。以上事项如有客观原因必须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批。自治区科技厅项目主管业务处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已执行情况及变更必要性进行评议,形成综合意见报自治区科技厅会议审定后批复调整。
除重大事项外,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对其他事项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经费使用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整手续,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客观原因需终止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终止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并做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经自治区科技厅项目主管业务处室审核后提出项目终止及收回资金建议,报自治区科技厅会议审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不主动申请的,由项目推荐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终止的,由自治区科技厅项目主管业务处对项目执行、经费支出、科研失信及违规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技厅会议审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涉及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收回等事项,经自治区科技厅核实后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自治区科技厅每年对各专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专项执行期结束后,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结题验收等实行全过程信息管理,全程留痕,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到期前3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并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验收材料和科技报告,在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不得无故逾期。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前负责组织完成课题验收。
前引导项目逾期12个月尚未申请验收的,由自治区科技厅项目主管业务处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提出项目终止、追缴专项资金以及科研诚信处理意见报自治区科技厅会议审定执行。后支持项目逾期18个月未申请验收的视为自行终止,不再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提出意见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核批复后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二条 前引导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以合同(任务)书为主要依据,技术评价与资金评议合并进行。技术专家、财务专家以合同(任务)书约定内容和验收资料为依据进行独立评价,综合形成合格、不合格、结题三类验收结论。
第三十三条 前引导项目验收结论为合格,结余资金2年内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下一个预算年度原渠道退回财政。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由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进行专项资金追缴、结余资金收回以及科研诚信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已勤勉尽责,因科研不确定性、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市场风险影响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项目预定目标的,经专家评议认定为结题的,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进行科研失信处理,合理合规的已支出资金不予追缴,结余资金收回。
第三十五条 后支持项目由五市及宁东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现场验收,验收专家从自治区科技专家库中抽取。研发投入较大的项目,自治区科技厅项目主管业务处室应委派工作人员参加现场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不合格。对现场验收合格的项目,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第三方进行研发费用审计复核,并根据资金复核结果按比例下达资金拨付计划。
第三十六条 科技报告和科技成果管理。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科技报告的撰写、呈交,未呈交科技报告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项目,不得通过结题验收。项目验收结论为“合格”的,可以直接通过信息系统进行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并汇交成果信息。
第三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样机、样品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作为验收或评估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应当明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技术秘密保护、科技成果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开展全过程监督。对项目立项、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对存在科研违规和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科研诚信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揭榜挂帅项目相关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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