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000004/2023-00200 | 文号 | 宁科规发〔2019〕4号 | 生成日期 | 2023-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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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科技厅 |
五市科技局、卫生健康委(局),自治区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在健康宁夏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自治区科技厅、卫生健康委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在“健康宁夏”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面向自治区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自治区临床诊疗水平领先的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新药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自治区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 中心建设坚持“择优遴选、重点支持、绩效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自治区疾病防控需求,在主要疾病领域、地方病领域和具有优势特色的临床专科布局建设。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卫生健康委是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中心建设管理及运行的指导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
(二)负责中心的审核批复、调整和撤销;
(三)组织开展中心绩效评估,指导中心健康发展;
(四)对中心使用政府科技资金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五)集成相关优势资源,在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重点学科建设等方面支持中心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中心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作为中心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为中心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保证中心正常、高效运行;
(二)确定中心主任人选,建立健全中心组织机构;
(三)建立健全中心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四)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中心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 中心职责和任务:
(一)紧密围绕本领域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发展趋势和临床研究中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提出发展规划和研究方向,开展本领域疾病的发病机理、诊断、治疗和预防研究。
(二)加强与国内外医疗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成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或网络成员单位,引进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高端人才、技术和资源,提升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水平和能力。
(三)培育临床研究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加快医疗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临床应用,提高自治区临床医学水平及医药科研能力。
(四)开展临床防、诊、治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评价;开展诊疗规范和疗效评价研究,开展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探索开展大规模、多中心的循证评价研究等,搭建健康医疗大数据、样本资源库等临床研究公共服务平台。
(五)积极与市、县(区)医疗机构开展合作,搭建协同创新网络,引导市、县(区)医疗机构成立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开展面向基层的临床研究成果推广应用,提升全区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管理部门依据中心建设布局和自治区临床诊疗技术发展需求,分批组织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依托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宁夏区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全区领先特色临床专科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创新氛围深厚,管理科学规范,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能够对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等提供指导。
(二)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学术影响和诊疗技术方面位居区内前列,得到同行公认。具有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能力。在解决申报领域疾病关键技术问题、提升卫生健康保障水平等方面成效显著。
(三)能够为中心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科研用房100平方米以上,近5年新增科研仪器、设备及软件等资产原值总额300万元以上。具备病例床位资源、生物样本资源和伦理审查条件, 中心所属专科的病床数不低于30张,依托单位每年投入该中心的科研资金不低于30万元。
(四)拟建的中心拥有较高水平的医学临床研究和诊疗队伍。中心主任应是区内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临床经验丰富、在本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具有正高级职称;中心正高级职称医师人数不少于3人,科研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中心每年面向基层卫生人员开展技术培训;与其他医疗机构开展广泛的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
第九条 同一临床研究领域可由多家单位联合申报,需明确其中一家医疗机构作为牵头依托单位。鼓励疾控机构、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和生物医药企业等单位参与中心建设,推进医研企融合发展。
第十条 依托单位组织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申报书》,经推荐单位初审合格后申报。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开展评审。评审包括以下程序:
(一)形式审查。管理部门根据申报基本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综合评审。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重点从中心建设的必要性,临床研究的能力、水平和工作基础,人才团队和资源条件,建设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三)现场评审。在综合评审的基础上,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结果排序靠前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评审,通过现场考察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床位资源、样本库和数据库等软硬件条件,对中心给出客观评价。
第十二条 公示确认。管理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中心建设布局和临床医学发展需求,择优确定拟认定建设的中心及依托单位,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下发文件确认。
第四章 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收到管理部门确认文件后,向管理部门提交《宁夏回族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方案》,作为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专用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根据研究目标和建设任务,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运行机制,建立完善管理制度。鼓励中心多渠道筹集科研和建设经费。
第十五条 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对中心战略规划、研究方向、重点任务及协同网络建设等提供咨询指导。
第十六条 中心应严格按照自治区政府科技资金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规范使用平台建设、科研项目等支持经费,坚决杜绝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对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撰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签章后,报送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将对中心的建设运行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管理部门每年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中心实施绩效管理,每5年开展一次全面的绩效评估(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绩效评估由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采取中心自评、专家评议、现场考核和综合评价等方式。评价重点包括研究成果、组织管理、条件保障、资源整合、交流协作、人才培养、临床转化、技术推广服务等内容。
第二十条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同等条件下在科研项目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责令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其依托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领域的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中心统一命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名称)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并按照统一格式制牌。成员单位可挂“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名称)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成员单位”铭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5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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