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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厅 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04/2023-00200 文号 宁科规发〔2019〕4号 生成日期 2023-09-12
是否有效 有效 发布机构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科技厅

五市科技局、卫生健康委(局),自治区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在健康宁夏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自治区科技厅、卫生健康委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20191125





宁夏回族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加强和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在“健康宁夏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面向自治区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自治区临床诊疗水平领先的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新药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自治区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  中心建设坚持“择优遴选、重点支持、绩效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自治区疾病防控需求,在主要疾病领域、地方病领域和具有优势特色的临床专科布局建设。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条  自治区科技厅、卫生健康委是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中心建设管理及运行的指导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

负责中心审核批复、调整和撤销

)组织开展中心绩效评估,指导中心健康发展

)对中心使用政府科技资金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集成相关优势资源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重点学科建设等方面支持中心建设和发展。

条  中心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作为中心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为中心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保证中心正常、高效运行;

(二)确定中心主任人选,建立健全中心组织机构

(三)建立健全中心管理制度运行机制

(四)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中心运行过程中出现情况和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条 中心职责和任务:

紧密围绕本领域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发展趋势和临床研究中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提出发展规划和研究方向,开展本领域疾病的发病机理、诊断、治疗和预防研究。

)加强与国内外医疗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成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或网络成员单位,引进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高端人才、技术和资源,提升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水平和能力。

(三)培育临床研究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加快医疗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临床应用,提高自治区临床医学水平及医药科研能力

(四)开展临床防、诊、治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评价;开展诊疗规范和疗效评价研究开展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探索开展大规模、多中心的循证评价研究等搭建健康医疗大数据、样本资源库等临床研究公共服务平台

(五)积极与市、县(区)医疗机构开展合作,搭建协同创新网络,引导市、县(区)医疗机构成立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开展面向基层的临床研究成果推广应用,提升全区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管理部门依据中心建设布局和自治区临床诊疗技术发展需求,分批组织申报和评审。

条 依托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宁夏区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全区领先特色临床专科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创新氛围深厚,管理科学规范,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健全,能够对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等提供指导

(二)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学术影响和诊疗技术方面位居区内前列,得到同行公认。具有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能力。在解决申报领域疾病关键技术问题、提升卫生健康保障水平等方面成效显著

(三)能够为中心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科研用房100平方米以上,近5年新增科研仪器、设备及软件等资产原值总额300万元以上。具备病例床位资源、生物样本资源和伦理审查条件, 中心所属专科的病床数不低于30张,依托单位每年投入该中心的科研资金不低于30万元

拟建的中心拥有较高水平的医学临床研究和诊疗队伍。中心主任应是区内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临床经验丰富、在本领域有较大影响力专家具有正高级职称;中心正高级职称医师人数不少于3人,科研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中心每年面向基层卫生人员开展技术培训;与其他医疗机构开展广泛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条  同一临床研究领域可由多家单位联合申报,明确其中一家医疗机构作为牵头依托单位。鼓励疾控机构、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和生物医药企业等单位参与中心建设,推进医研企融合发展。

第十条 依托单位组织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申报书》,经推荐单位初审合格后申报

第十条  管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开展评审。评审包括以下程序:

(一)形式审查。管理部门根据申报基本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综合评审。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重点从中心建设的必要性临床研究的能力、水平和工作基础,人才团队资源条件,建设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三)现场评审。在综合评审基础上,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结果排序靠前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评审,通过现场考察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床位资源、样本库数据库等软硬件条件,对中心给出客观评价。

第十条 公示确认。管理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中心建设布局和临床医学发展需求,择优确定拟认定建设的中心依托单位,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下发文件确认。



第四章  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依托单位收到管理部门确认文件后,向管理部门提交《宁夏回族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方案》,作为绩效评价的依据。

十四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专职管理人员、专用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根据研究目标和建设任务,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运行机制,建立完善管理制度。鼓励中心多渠道筹集科研和建设经费

第十五条  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对中心战略规划、研究方向、重点任务及协同网络建设等提供咨询指导

第十六条  中心应严格按照自治区政府科技资金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规范使用平台建设、科研项目等支持经费,坚决杜绝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底前,对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撰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签章送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将对中心的建设运行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五章  绩效评估

十八条  管理部门每年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中心实施绩效管理,每5年开展全面的绩效评估(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十九条 绩效评估由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采取中心自评、专家评议、现场考核和综合评价等方式。评重点包括研究成果、组织管理、条件保障资源整合、交流、人才培养、临床转化、技术推广服务等内容。

二十条 绩效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评结果为优秀的,同等条件下在科研项目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评结果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责令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依托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领域的中心。



第六章  附

第二十条 中心统一命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名称)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并按照统一格式制牌。成员单位可挂“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名称)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成员单位”铭牌。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5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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