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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项目“赛马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04/2022-01535
文号 宁科规发(2022)11号
生成日期 2022-08-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责任部门 宁夏科技厅

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科技和信息化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创新资源配置,遴选优势创新主体加强重大、关键、应急技术攻关,提高创新体系效能,支撑引领自治区高质量发展,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项目“赛马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项目“赛马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遴选优势创新主体完成重大、关键、应急性科技攻关任务,构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动态竞争机制,激发创新活力,提高创新效能,促进成果产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赛马制”是指聚焦自治区现代农业、生态环保、人民生命健康等领域重大、关键、紧急性公益需求,在发布榜单(指南)、公开揭榜(申报)、专家论证基础上,对同一榜单(指南)的两个以上揭榜(申报)单位先同时立项、后重点聚焦、优中选优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赛马制”项目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平行立项、定期评估和结题验收等关键环节,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项目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条 “赛马制”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结果导向、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赛马制”项目立项、评估、验收、管理,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征集需求的基础上,遴选并向区内外发布项目榜单(指南),在同一榜单(指南)有多家单位揭榜(申报)情况下,经专家评审论证,可对评审得分相近、研发水平相当、技术路线不同、实施方案可行、资金预算合理的2家单位同时立项予以支持。

第五条 项目立项后,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与揭榜(申报)单位、发榜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明确项目实施期限、阶段性评估时间和目标、验收时间和考核指标、知识产权归属等。“赛马制”项目资金在财政科技资金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立项后分批拨付,首笔资金不超过每个承担单位项目资金总额的20%。

第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约定时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进度、阶段性成果、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评估后决定继续支持的,依程序给予第二笔资金,首笔资金加第二笔资金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70%。评估后决定不继续支持的,项目自行终止,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收回结余资金。如经评估认为2个项目承担单位都完成了阶段性任务,有望在约定时间内实现研发目标,可继续同时支持至项目实施结束。

第七条 “赛马制”项目实施到期后,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项目验收通过的,拨付剩余资金;项目验收不通过的,不予拨付剩余资金,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对项目资金支出情况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收回结余资金及其孳生利息。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项目任务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书面提出项目延期或终止申请,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批。项目延期只可申请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一年。项目终止实施的,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收回已拨付的剩余项目资金。

第九条 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终止的,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技术、财务、法律等专家进行调查论证,明确相关责任,收回已拨付项目资金,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或故意串通骗取科技项目资金的,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