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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索引号 640000004/2022-01263
文号
生成日期 2013-03-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财(企)发[2006]57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自治区财政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是指已通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技成果鉴定或验收、并进行了成果登记的科技成果,经中试能够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并较快形成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的项目。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由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分工负责。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积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科技风险投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 支持范围、对象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引导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贴息; 

  (三)公益性研究成果的示范推广; 

  (四)高投入、高效益、高风险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 

  (五)其他能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果先进、成熟、适用; 

  (二)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有利于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能有效发挥当地资源优势; 

  (三)有一定的基础条件,两年内经过努力可以完成项目确定的目标。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下列科技成果项目: 

  (一)获国家及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重大科技成果; 

  (二)能够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显著促进作用的科技成果; 

  (三)科技含量高、市场容量大,对形成高新技术产业群有明显效果的科技成果; 

  (四)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的科技成果; 

  (五)有利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培育新兴产业,形成产业模式,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科技成果; 

  (六)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科技成果; 

  (七)其它有利于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的科技成果。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为主体。实施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具有较强的筹资能力,能够落实完成项目所需的配套资金。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企事业单位的成果转化活动。 

  资金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形成较大产业化生产规模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适用于贷款贴息。对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研发工作适用于无偿资助。 

  对贷款贴息项目,项目单位须取得银行贷款。对无偿资助项目,项目单位须有自有资金配套。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科技厅每年定期通过媒体发布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市、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荐辖区内项目推荐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其下属事业单位、企业项目推荐工作。 

  对于重大公益性研究成果的转化项目,可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国资委监管企业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转化资金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申报单位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申报单位转化应用其他单位的科技成果,须提交此材料); 

  (三)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十六条 科技厅负责转化资金项目的受理工作。负责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七条 科技厅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计划,会签财政厅后,由科技厅、财政厅共同批复。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评审严格执行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对所评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自主知识产权和评审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科技厅负责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合同进度完成的,应及时向科技厅提出合同修改申请。批准后,方可按修改后的内容实施。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原则上在合同到期三个月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申请,经科技厅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厅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下达资金。 

  项目资金分批下达,首次下达资金总额的70%,剩余3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下达。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认真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绩效评价机制。根据《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规定,财政厅、科技厅委托中介机构对验收后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财政厅、科技厅下一年度预算资金分配和项目支出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财政厅、科技厅根据《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