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协第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97号提案答复
| 索引号 | 640000004/2022-01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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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 |
| 生成日期 | 2021-10-09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 责任部门 |
尊敬的相卫国委员:
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97号“关于运用小微课题推动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区企业科技创新的长期关注和支持。您的提案围绕促进区内中小企业强化产学研合作提出了多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小微课题攻关政策”方面。近年来,各类科技计划均向社会创新主体充分开放,以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为例,每年企业承担项目数量超年度立项总数50%,且中小企业逐步成为项目承担主体。特别是2021年,我厅修订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明确提出“鼓励产学研融合”,支持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各类创新主体围绕区内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开展创新活动。提案提出“建议政府设置100万以内的课题并设定若干档次,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提供配套支持,高校给予适当支持”。目前财政支持额度在100万以内的项目为重点研发计划一般项目。一般项目的支持额度主要是根据项目预算资金总额20%的比例核定,研发投多则支持额高,反之相应降低,以此既能保障申报单位需求多元化,也能适应科研项目多样性,因此一般项目未设置固定档次。
另外,我厅目前正在组织创新券相关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您关于优化创新券运行机制的建议,我们也将认真研究吸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提高科技创新券抵用比例,进一步提升支持额度。二是优化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审批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申报资料和审核环节。三是制定科技创新券服务事项清单,进一步明确兑付标准,方便各类创新主体享受政策。
二、关于“提高小微课题社会地位”。提案建议“政府和高校对合作效果突出的小微课题给予科技进步方面的奖励”。科技进步奖主要是奖励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课题”本身不属于奖励的对象。但中小企业通过承担科技项目取得了一定的科技成果或与外省合作成效明显、贡献显著的,均可参与科技进步奖评选。另外,题案提出“将承担产学研合作小微课题纳入职称评价标准”,经了解,目前根据科研领域“三评”改革有关意见,职称评审按照克服“唯职称、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不良倾向的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的职称系列(专业),主要侧重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等,如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项目能产出相应成果、形成一定的贡献,则有利于提升参评竞争力。
三、关于“提升科技中介服务能力”。去年以来,自治区先后出台《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关于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一些列政策规定,着力提升科技中介服务水平,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渠道。2020年我厅面向社会公布了包括综合服务、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主要科技服务领域的30家科技中介示范机构。将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纳入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同时,围绕技术经纪与技术经纪人、企业技术创新与高校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及保护、企业技术需求挖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内容,累计培训技术转移服务人才4200余名。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吸纳您的建议,陆续制定出台科技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力争在搭建成果转化技术平台、拓展科技成果供给渠道、助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和强化技术转移保障等方面提供政策职称并引导社会中介机构规范建设,同时继续加强和改进培训工作,服务校企间科技合作和成果转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