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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0  访问量:

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宁东基地科信局,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为了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给企业使用,降低企业创新门槛与风险,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推进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6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给企业使用,降低企业创新门槛与风险,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支撑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25〕4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先使用后付费”是指高校、科研院所将职务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给企业,允许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先使用科技成果,再采取“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或“分期支付”“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许可(转让)费用。

第四条  本指引适用于自治区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使用科技成果的企业;中央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五条  成果推介。高校、科研院所组织筛选本单位权属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适合通过“先使用后付费”方式许可(转让)的科技成果,通过宁夏技术市场等平台或科技成果推介活动发布科技成果信息,包括成果简介、转化形式、转化费用、支付方式等。

第六条  需求匹配。企业根据发布的科技成果信息,筛选符合需求的科技成果进行线上线下对接,鼓励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理人组织科技成果拥有方与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对接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供需精准匹配。

第七条  合作洽谈。达成合作意向的科技成果供需双方就科技成果的应用场景、预期目标、合作方式、权责归属等进行深入洽谈,明确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及后续可能涉及的许可或转让安排。

第八条  签署合同。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在充分沟通、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科技成果许可(转让)合同,明确具体使用范围、期限和费用支付方式,并按规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三章  激励保障

第九条  企业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并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许可(转让)费用后,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可凭技术许可(转让)合同和费用支付凭证申请技术交易补助。

第十条  鼓励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开发“先使用后付费”相关保险产品、提供担保服务,分担科技成果转化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先使用后付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鼓励申报自治区重点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科技金融补助专项支持。

第十二条  高校、科研院所采取“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单位利益损失,参与转化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不当利益的,予以免责。

第十三条  使用科技成果的企业要本着诚实守信原则,按规定使用并保护许可方的知识产权。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转化科技成果过程中,发生科研违规或失信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2026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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