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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01  访问量:

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宁东基地科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自治区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自治区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提高科技创新决策科学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依托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按照“统一建设、动态管理、规范使用、诚信监督”的原则,为科技领域评审论证、评估评价、决策咨询等活动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专家库建设运行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出入库、动态管理、监督评价等工作。科技厅委托宁夏科技发展战略与信息研究所开展专家库运行维护、日常管理、入库形式审查、常态化巡检、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专家入库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2.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价、咨询工作。

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各类咨询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4.公正诚信,廉洁自律,无学术道德问题,无科研失信行为,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专业条件。

1.技术专家。在相关行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研究成果突出的专业技术骨干、优秀青年学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2.财务专家。熟悉国家和自治区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从事科研经费管理、具有财经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的财务审计部门专职人员;在银行、证券、保险、股权、信托、融资担保、资产管理、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工作,具有财务审核能力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3.管理专家。熟悉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具有丰富的科技管理、行业管理、企业管理及创新创业实践经验,从事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战略规划制定、行业研究及科技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或行政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副处级及以上职务职级。

4.其他专家。在法律、金融、经济等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具有副高级以上(含)职称的法学专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司法工作人员;熟悉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融资租赁、银行信贷及保险等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科普工作经验或对科普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熟悉科研诚信管理与科技伦理治理的专家学者或管理人员。

第五条 专家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交换共享3种方式入库。科技规划与财务处会同各业务主管处室对专家入库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一)公开征集。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申请人在线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佐证资料及所在单位(组织)推荐函,经审核后公示入库。

(二)定向邀请。根据工作需要,由科技厅向符合条件的专家发出定向邀请,专家本人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经审核后公示入库。

(三)交换共享。由科技厅与区内外相关管理部门等签订交换协议后,直接入库。

第六条 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方式征集的专家,经科技厅会议研究后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入库。    
    第七条 专家每年应对在库信息进行确认,在线更新个人信息。专家连续两年未对个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专家信息经确认或更新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予以出库。

(一)填报入库信息弄虚作假;

(二)隐瞒个人情况,不执行主动回避制度;

(三)违规泄露评审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

(四)抄袭、剽窃评审对象送评材料、研究方案或技术成果;

(五)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或向被评审单位、个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六)游说其他专家及管理人员,造成不良影响;

(七)出具虚假结论,影响评审结果公正性;

(八)出现科研失信、违规、违反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记录;

(九)专家资格将被冻结满一年后仍未更新(确认)在库信息的;

(十)因健康、年龄以及其它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九条 建立专家培训制度,通过在线学习、现场培训等方式,加强专家政策法规、评审规则、评审实务和廉政教育等培训。


第三章 在库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在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客观提出评审、论证、咨询等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和干扰;

(二)根据有关规定获取相应的劳务报酬;

(三)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专业领域的评审、咨询等活动;

(四)检举评审、咨询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一条 在库专家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了解掌握科研诚信、政策法规、评审规则等基本知识,填报诚信承诺书;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平、客观地给出评审(咨询)结论,并对所出具的评审(咨询)结论终身负责;

(三)严禁泄露、侵犯、使用在评审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四)严守工作纪律,对评审活动的内容、过程、意见、结果严格保密;

(五)及时完善专家在库信息,接受科技厅及专家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专家选取与使用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科技领域评审论证、评估评价、决策咨询等各类科技活动所需的专家,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选取。

重大、紧急的评审(咨询)事项,无法实行随机抽取或需使用库外专家的,经科技厅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在监督评估与科技安全处监督下择优选取专家,不执行随机抽取等制度。

第十三条 专家使用单位选取专家,应根据评审需求明确专家条件、结构、数量、回避要求以及监督、保密、留档、管理职责、委托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精准原则。根据评审(咨询)事项类别、领域、学科、主要研究内容等关键信息精准匹配专家。

(二)随机原则。候选专家由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根据专家专业领域、研究方向等随机产生。

(三)适量原则。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为奇数,一般不少于3名。需开展财务评审的,财务专家一般不少于2名。

(四)回避原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候选专家:

1.是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3.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共同承担科研项目且尚在执行期内;

4.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如果法人单位拥有二级及以下内设机构时,应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不同机构);

5.与被评审项目单位存在聘用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6.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十五条 选取专家应遵循以下流程,并接受监督:

(一)以系统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选取专家。

1.系统抽取。根据设定条件,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从专家库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2.择优选取。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符合需要的专家。

(二)通知专家。专家预约通知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发送。在设定的时间内未收到专家回复,或确认参与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按照设定条件再次抽取并发送预约通知,直至满足专家数量结构要求。紧急情况下可启用电话联系。

第十六条 强化专家选取过程管理,专家选取过程需业务主管处室、委托评审单位各1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接受监督评估与科技安全处过程监督,选取结果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专家库使用单位应规范专家选用过程管理。评审、咨询等活动完成前,不得公开或泄漏专家信息。

第十八条 科技厅系统以外单位申请使用专家库,应向科技厅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 专家库使用单位发生泄露专家个人信息、拖欠专家咨询费、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或其他影响专家库使用等情形,应暂停专家库使用资格。

第二十条 评审活动开始前,专家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五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一条 专家使用单位应对专家在评审(咨询)活动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记录评价。履职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价结果作为后续专家选取和使用的重要参考。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违反客观、公正、独立原则,出具有明显主观倾向、歧视性评审(咨询)意见等情形。

(二)是否存在无故缺席评审(咨询)活动、擅自委托他人顶替参加评审(咨询)活动或干扰评审(咨询)活动正常秩序等情形。

(三)是否存在专业能力不胜任或评审意见含糊等情形。

(四)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专家使用单位发现在库专家存在科研失信、违规等行为,由监督评估与科技安全处联合相关业务主管处室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专家监督评价结果应用。科技规划与财务处依据专家履职评价结果、信用记录、信息更新等情况,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在库专家集中清理。

第二十四条 专家库使用及管理单位应妥善保管专家库账号和密码,不得借用和转让,并对使用账号下的操作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入库专家、专家库管理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专家库使用及管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一)泄露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咨询)结论等信息。

(二)私自复制、下载、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信息和资料。

(三)管理严重失职,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3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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