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有关企业: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25〕137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2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参评要求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不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申报。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
(一)基本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参评企业可通过评价系统中“通知公告”栏下载相关资料。
二、评价工作相关要求
各市科技局请认真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1.对参评企业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各市科技局对申报企业填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科技厅在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并在平台公告,由系统在线自动生成入库登记编号,入库登记编号自取得当年全年有效,下一年度需重新评价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工作。
2.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各市科技局需实地核查: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
(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4)首次参评的企业。
三、时间安排
系统开放时间:2025年6月30日至2025年9月30日,在此期间企业可填报信息。
四、联系方式
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蒲勇 赵治瑾
电 话:0951-5032687 5066384
高新技术处:申利忠
电 话:0951-5026942
地 址:银川市兴庆区西桥北巷95号院内南楼311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