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科技局,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有关要求,现将2024年度自治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组织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国家和自治区高新区、创新型县(市)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支持跨区域科技合作。单个项目资助额度200万元以内,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重点支持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包括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飞地研发中心等的基础条件建设。单项资助额度400万元以内,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依托单位经初审后推荐申报项目不得超过5项。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支持围绕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以及经济效益显著、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等。单项资助额度200万元以内,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四)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重点支持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围绕自治区重大科技需求,聚焦平台建设方向的重点基础研究项目。申报项目需具备一定前期研究基础。单项资助额度30万元以内,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每个平台限报1项,依托单位经初审后推荐申报项目不得超过10项。
二、申报要求
(一)项目牵头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在自治区内注册成立满一年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健全的科技管理制度,具有支持项目实施能力和配套经费能力。
(二)项目负责人应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非公益属性项目,自筹资金占比不得低于70%。各申报单位自筹经费均须明确经费来源渠道,并提供相应配套经费承诺书。同一单位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实施内容通过其它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多头申报。项目负责人有在研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不得申报。
(四)联合申报项目,须提供联合申报协议。依托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各类创新载体申报的项目,须提供相应印证材料。
(五)项目申报时间截止至2024年5月7日。请各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申报单位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系统网址:http://gl.nxinfo.org.cn;项目类别为:“自治区技术创新引导计划-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勾选相应支持方向,填报项目申报书。
三、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951-5021010
系统填报技术咨询:0951-5011204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