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为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科技奖励在激励科技创新中的积极作用,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规范健康发展,发挥社会力量在激励科技创新中的积极作用,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国科发奖〔2023〕11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是指国内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称设奖者)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自治区内面向社会设立,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活动中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科技奖:
(一)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
(二)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评选、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各类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
(三)属于比赛竞赛类、展览展会类、信息发布类的评选;
(四)以本单位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评选;
(五)以选树宣传先进典型为目的的评选。
仅以科技管理、科技服务和图书、期刊、专利、产品、视听作品等为对象的评选,以及与科学技术不直接相关的奖励活动,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相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 社会科技奖设立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作用,不断弘扬科学家精神,激发科技创新创造活力,走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道路。
(一)坚持“谁办奖、谁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科技安全和公共利益。
(二)坚持学术性、荣誉性,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
(三)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突出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
第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社会科技奖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奖励设立
第七条 自治区鼓励区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社会科技奖,支持在重点学科和关键领域创设高水平、专业化的奖项,鼓励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基础和前沿领域研究人员设立奖项。
设奖者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第八条 设奖者为区内非营利法人的,可自行承办。设奖者为区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应当委托区内非营利法人承办,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承办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社会科技奖所涉学科和行业领域发展态势;
(二)在有关部门批准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三)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承办机构负责社会科技奖的日常管理、评审组织等事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委托第三方承办或者合作承办。
第九条 设奖者或者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书面报告社会科技奖设立有关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长期运作的社会科技奖,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照检查完善,并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进行备案。
审核符合社会力量设奖的,纳入自治区社会力量设奖目录。
书面报告原则上应当包含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等对设奖的指导意见和建议情况,书面报告和备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奖目的以及必要性、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范围与对象、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
(二)与已有同类社会科技奖的差异说明。
第十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社会科技奖设立情况,编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社会科技奖目录,向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后,公布社会科技奖目录。
社会科技奖目录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制订奖励章程,树立正确价值导向,强调奖项学术性和荣誉性,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并明确以下事项:
(一)设奖目的、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
(二)奖励范围与对象;
(三)奖项设置、评审标准、授奖数量等;
(四)组织机构、受理方式和评审机制等;
(五)奖励方式;
(六)争议处理方式;
(七)撤销机制和罚则等。
第十二条 奖励名称应当符合设奖宗旨,与承办机构性质相适应,科学、确切、简洁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不得使用“宁夏”“自治区”等字样,名称中带有上述字样的组织设奖并在奖励名称中使用组织名称的,应当使用全称。
(二)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国际知名奖励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
(三)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权益,以组织名称、自然人姓名以及商标、商号等冠名的,应当取得合法授权;
(四)以功勋荣誉获得者(“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友谊勋章”等勋章获得者,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授予的荣誉称号获得者)姓名冠名的,还应当由自治区科技厅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具有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规模,在奖励活动中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资金使用应当相对独立,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科学设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承办机构在同一学科或者行业领域承办的奖励,应当做好统筹设计,注重精简规范;
(二)下设子奖项不得超过一级,各子奖项间应当界限清晰;
(三)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得超过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四)按照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授奖数量和比例,合理设置不同奖励等级授奖数量。
第三章 奖励运行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应当通过固定网站或者其他公开渠道如实公开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励章程、办公场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奖励受理、评审、监督等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承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保密审查机制,通过不涉密承诺等方式,确保不得受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参评社会科技奖。
第十八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奖励活动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分类评价,完善同行评议,遵循科技伦理规范,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
承办机构应当设立由精通相关学科或者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学术道德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开展奖励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不得利用奖励评审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坚持公开授奖制度,鼓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授奖前应当征得拟授奖对象的同意。
第二十条 社会科技奖宣传应当以促进学科发展或者行业科技进步、推动提升公民科学素养等为目的,强化荣誉导向。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
第二十一条 社会科技奖如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项设置、授奖数量和奖励周期等重大事项,承办机构原则上应当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等的指导意见和建议后,及时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的变更材料。
第二十二条 社会科技奖决定停办,承办机构应当在停办时主动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书面报告。
第四章 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对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提供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推动社会科技奖规范化发展。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鼓励支持具备一定科技评审力量、资金实力和组织保障的社会科技奖向全国化方向发展,培育具有国内影响力的全国奖项。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鼓励代表性较强、影响力较大的社会科技奖承办机构共同制定发布社会科技奖设立和运行团体标准,引导推动行业自律。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对运行规范、社会影响力大、业内认可度高的社会科技奖适时组织重点宣传或者专题报道,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通过定期评价和及时监督相结合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公开举报受理渠道,接受监督举报,发挥社会监督、公众监督、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八条 承办机构应当编制社会科技奖年度报告,并在3月31日前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报送上一年度社会科技奖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科技奖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三十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对发现的异常甚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提请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实施部门联合惩戒,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变更报告、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要求进行奖励信息公开的;
(三)未按照奖励章程开展奖励活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视情节轻重给予移除社会科技奖目录、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等处理。
(一)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情形,拒不整改的;
(二)存在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的;
(三)违法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以科学技术奖名义设立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奖励活动,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