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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31  访问量:

各市、县党委人才办、科技局, 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322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大力推进人才强区建设,持续壮大科技人才队伍,培育组建一批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根据“才聚宁夏1134行动”部署和《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2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团队是指围绕共同的科研目标和方向,由团队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组成,在长期持续合作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紧密型科技创新群体。

第三条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和管理遵循“择优遴选、滚动发展、定期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重点支持以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平台、科技型企业和重点优势学科等为依托,以突破重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提升优势学科建设发展水平为目标,从事基础前沿研究、应用技术开发、工程技术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创新群体。

第二章   

第四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是科技创新团队的主管部门,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研究制定支持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发展政策,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布局负责科技创新团队的受理评审、考核评估、调整撤销等。

第五条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科技管理部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是本系统本地区创新团队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创新团队的培育、初审和推荐,指导创新团队的建设运行,协助开展创新团队监管及考核评估。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创新团队建设、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从创新投入、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绩效激励等方面加大对创新团队的支持力度,协调解决建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创新团队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三章申报遴选

第七条申请组建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团队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和相对稳定的研发方向,符合自治区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点学科发展方向和依托单位创新需求。

(二)团队带头人具有活跃的创新思维、突出的创新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所属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或行业影响力,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三)团队成员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核心成员应不少于3人;团队成员专业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能够满足团队研发方向和创新目标需要;不同创新团队成员之间不能交叉重复。

(四)团队内部建立了有效的管理激励制度,团队成员之间形成了顺畅高效的协作关系,具有较强的凝聚力、执行力,能够保持持续的创新活力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五)团队承担过省部级以上重大重点科技项目,前期有一定的科技成果积累,转化应用后产生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整体创新能力或学术水平在自治区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六)团队依托单位应为自治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整体发展良好,研发机构(平台)健全,科技投入稳定,重视创新人才培养,能够为团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的科研基础条件,构建了吸引人才、稳定团队、激发创新活力的科研组织管理制度。鼓励以企业为主体,跨单位、跨学科、跨领域组建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团队。

(七)团队带头人和团队成员近三年未发生过违反科技伦理、违背科研诚信和违纪违法等行为;团队依托单位近一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八条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采取自愿申报、竞争评审、择优组建方式,按照发布通知、组织申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公示审定等程序确定。

(一)发布通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年度人才工作安排部署,发布组建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的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创新团队依托单位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申报书》,经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单位)或辖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推荐至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区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中央驻宁企事业单位可直接推荐至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

(三)专家评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重点从创新团队研发方向的关联性、团队带头人水平及影响力、团队结构合理性、现有创新基础、依托单位支持保障能力、团队创新发展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四)现场核查。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对列入考察对象的创新团队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创新团队的组织管理机制、科研基础条件等。

(五)公示审定。结合专家评审和实地核查情况,提出拟组建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名单,经相关会议研究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批准组建的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统一命名“宁夏回族自治区XXX科技创新团队”,按统一格式制牌。在线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方案》,作为组建期内年度评价和组建期满考核评估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条新组建的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期为三年,自治区在建设期内给予最高200万元经费支持(自治区人才专项和科技创新专项各按50%比例承担),其中批复组建当年支持100万元,其余经费根据建设方案中年度任务推进情况和专项经费支出进度分期拨付。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科技攻关、实验室建设等,经费使用应符合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自治区重大重点科技项目、创新平台、人才小高地、人才培养工程等应与创新团队建设有效衔接,推行人才、项目、平台一体化配置。

第十二条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团队带头人负责制,赋予团队带头人充分的团队管理和经费使用自主权。鼓励自治区创新平台负责人、学科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新型研发机构负责人等担任创新团队带头人,统筹配置人、财、物等创新资源。团队带头人每届任期3年,可连续担任,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任期内不得加入其他创新团队。

第十三条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应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完善团队组织管理、绩效激励、成果转化等制度,实行“定期考核、绩效优先、有进有出、奖优罚劣”的运行机制,注重营造团结协作、有效沟通、共同提高的团队文化。

第十四条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调整研究方向、变更团队带头人等事项,应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批复。

第五章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实行年度报告制。每年年底前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创新团队实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每三年对创新团队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估,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确定评估结果,并予以公布,“优秀”等次不超过参评团队总数的30%。对评估“优秀”的,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自治区人才专项和科技创新专项各按50%比例承担)。对评估“不合格”的,给予6个月整改期,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摘牌。

第十七条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查确认后,予以撤销摘牌:

(一)创新团队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创新团队带头人缺失或核心成员发生重大变动,导致团队难以围绕既定研发方向和创新目标正常开展工作的;

(三)依托单位难以正常运营或已破产倒闭,不能保障创新团队正常开展工作或创新团队名存实亡的;

(四)团队带头人或骨干成员发生违反科技伦理、违背科研诚信、违纪违法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

(五)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提交年度报告的;

(六)其他原因导致创新团队无法正常运行或必须摘牌的。

第六章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4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422日,原《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宁科政字〔2007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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