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科技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科信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关于实施“创新主体培育工程”的决策部署,落实2023年全区科技工作会议要求,根据年度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进度安排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18〕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自治区科技厅决定开展2023年度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工作,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满足《办法》要求的备案条件。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办法》规定的备案条件1-3项的,可不参与专家评审直接推荐备案。
(三)区外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宁设立科技型企业的,企业规模符合《办法》规定的备案条件第2项要求的,落地后可不参与专家评审直接推荐备案。
二、具体要求
(一)精心组织申报。各市科技局、宁东管委会科信局根据辖区企业实际情况,按照《办法》和2023年备案工作要求下发具体通知并做好宣传、答疑,自行组织辖区评审工作、自主确定申报和评审批次,最后批次应于9月10日前上报。
(二)提高审核质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三年,2020年备案的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在本年度重新备案(复审)。2021年和2022年备案的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尚在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备案;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不得以新名称重复备案。五市科技局和宁东基地管委会科信局应在推荐名单上报前认真做好审核工作,确保企业资料和信息的准确性。
(三)加强核查监测。对已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治区科技厅将不定期进行监督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备案成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要按照规定,每年按时在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新填报科技型企业监测数据。
三、联系方式
业务联系人及电话:蒲 勇 0951-5032687
苏胜亮 0951-5066384
申报系统服务电话: 0951-5011204;2020580
附件:推荐备案企业汇总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3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