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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24

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科信局,各有关部门,各高校、科研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成果登记与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科技成果信息,提高科技成果信息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成果登记与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科技成果信息,提高科技成果信息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关于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由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一般包括应用技术类成果、基础理论类成果和软科学类科技成果。

(一)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是指为提高生产力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专利、产品、样品、样机、部件、标准等。

(二)基础理论类科技成果是指发现并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的科技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专著、论文等。

(三)软科学类科技成果是指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开展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

第三条 科技成果登记是指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科技成果登记是确认科技成果的主要形式,是科技成果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学术导向,本着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准确、及时、高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促进科技成果信息交流和技术转移。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科技成果登记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并委托专业登记机构承担日常工作,负责成果登记材料审核、证书发放等工作。各市县(区)、宁东基地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负责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推荐、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三章  登记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单位研究开发,或属自治区为第一完成单位与区外合作研究开发产生,或区内单位引进并实施转化应用的科技成果。

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含专项、基金)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进行登记。鼓励非财政资金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涉及国家秘密和科技安全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违反科研伦理,对社会公共利益或生态环境、资源造成危害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不予登记。

第八条科技成果登记由完成人(单位)负责办理登记手续,同一科技成果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单位)牵头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凭相关证明材料可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一)验收类:通过验收(结题)的国家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课题(子课题);验收合格的自治区研发类科技计划(专项)项目、重大重点(课题)、验收(结题)的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评价类: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自主设立的科研开发项目,通过自治区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评价。

(三)行业准入和知识产权授权类:已获得行业准入的新药证书、药品注册批件、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取得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水产和畜禽新品种证书,已发布实施的自治区和国家级施工工法,已发布实施的由自治区内单位和个人完成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获得专有权且在有效期内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均可办理成果登记。药品补充申请和药品再注册的,不予登记。

第四章  登记程序

第十条 科技成果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在线登记,实现自治区科技成果库与国家科技成果库数据的互通共享。

(一)通过验收的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登记与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同步进行,成果完成单位在线打印“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二)通过验收(结题)的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成果以及通过评价、行业准入、知识产权授权产生的科技成果登记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成果登记管理模块”进行登记,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成果完成单位在线打印“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应用技术类成果材料主要包括任务书(立项合同)、评价证明、行业准入证明、批准文件、知识产权证明以及研制报告和用户证明等。基础理论类成果材料主要包括任务书(立项合同)、相关的评价证明、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及验收、结题报告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证明。软科学类成果材料主要包括任务书(立项合同)、相关的评价证明和研究报告。

第五章  登记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面向全社会公布科技成果信息,提供查询和共享服务,促进科技成果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已登记的科技成果信息,可通过自治区科技成果汇交平台、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召开新闻发布会、编制《宁夏科技成果汇编》、科技成果路演等形式进行发布,并定期向国家科技成果网推送。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的科技成果信息不得发布。

(一)发布将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

(二)发布将有损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其他不适宜发布的。

第六章  异议处理及注销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报告和发布申请等书面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责。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对已登记的科技成果,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专业登记机构实名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非实名提出异议不予受理。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专业登记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注销登记证书,并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按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专业登记机构以及负责信息公开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科技成果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支持 

 第十七条 登记的科技成果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一)可提名国家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二)可申请国家、自治区相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技术交易补助项目中给予优先支持。

(三)可通过自治区科技成果汇交平台发布科技成果信息。

(四)可作为认定各类科技型企业、申报各类创新平台、确定相关财政补助资金、评价创新人才团队的重要依据。

(五)可作为各市县(区)、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有关部门和企业实施科技项目成果产出的重要依据和评价创新绩效、配置科技资源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宁夏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宁科发〔2018〕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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