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与现行的《条例》相比,新《条例》强调发挥东西部科技合作机制的引导带动作用,推动自治区内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企业与东部地区各类创新主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关系,通过开放创新进一步拓宽科技成果转化视野。
《条例》规定,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提取比例提高到80%,对长期收益的提取比例提高到不低于10%;对企业承接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科技发展专项给予支持。
《条例》将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