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科技金融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01 访问量: 字体:[]


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支持区内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活动近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修订出台了《宁夏科技金融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补助对象

自治区内科技型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使用的银行贷款发生的利息、担保费或知识产权评估费按相应比例给予补助其中,科技型企业是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科技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是指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补助条件

申报科技金融补助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是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补助时是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二是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2%且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三是贷款当期开展了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品种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或应用推广等科技创新活动并取得了相应的科技成果或转化成效。

企业以其承担的国家或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贷款的,申请项目贷款利息补助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办法》还明确了5种不予补助的情形:一是企业补助期内发生过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件,申请补助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存在行政处罚事项未修复情形。二是企业法人(经营者)的个人贷款、担保、保险。三是发生逾期、欠息的贷款。四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委托贷款。五是已获得自治区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贷款。

三、补助标准

科技金融补助分为贷款利息补助、担保费补助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评估费补助。单户企业同一年度获得科技金融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一)贷款利息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上一年度1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确定,单户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其中,上年度研发费用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专精特新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国家或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贷款利息补助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担保费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担保费用的80%确定、单户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同一笔贷款不得同时享受担保费补助和利息补助。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评估费补助标准。按照实际支付评估费的90%确定、单户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四、补助程序

(一)发布通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每年公开发布申报通知,由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及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辖区企业依规申报。

(二)企业申请。企业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技术创新引导计划中的科技金融补助模块进行网上申请,上传企业资质、创新活动、审计报告或纳税申报表、借款合同等佐证材料,以及诚信承诺函和承贷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核实意见。

(三)联合审核。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及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企业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的真实、合规情况进行联合审核,并现场核查申请企业的经营状况、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审核通过的推荐至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

(四)评议公示。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核通过的补助申请进行评议测算,综合专家评议情况提出补助建议,经会议审定并商自治区财政部门后确定补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补助计划。

五、咨询方式

自治区科技厅成果转化与科技服务处 0951-5020588

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金融部 0951-2073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