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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04/2023-00076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7-21
是否有效 有效 发布机构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科技厅


各市、县(区)科技,各有关单位:

推动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加快现代农业技术集成应用与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示范带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科技厅制定《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3721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认真贯彻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全力推动乡村振兴样板区建设,切实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加快现代农业技术集成应用与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示范带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宁政办发〔202158号)要求参照《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结合自治区农业科技创新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建设

第三条园区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注重质量、严格标准原则,采取先建后批方式,成熟一个批准一个。

第四条园区坚持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成果转化示范和应用推广为目标,聚焦自治区六特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推进东西部科技合作和产学研深度融合,集聚科技资源要素,强化技术、模式与机制创新,带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我区农业现代化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路径和模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是园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园区管理办法、园区建设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申报评审,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审批核准等工作。

园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园区建设和管理主体,负责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能力培育创新平台建设、产业发展和具体建设与管理等工作。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申报、业务指导、日常监督与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组建管理工作专班,负责园区建设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地方有关政策制定配套扶持政策鼓励园区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管理服务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并以市场化方式提升园区运营管理水平,推进园区建设发展。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申报条件

(一)总体规划科学。园区建设发展规划方案科学、功能分区合理、主导产业明确、基础配套完善、四至范围明确(以界址点坐标控制),园区核心区规模不得小于1000亩(区块不得超过3个),核心区、示范区等功能定位明确。

(二)产业特色鲜明主导产业特色鲜明,符合一区一主题一区一主导产业要求建设任务具体明确,符合示范引领农业现代化发展方向和绿色发展目标

(三)创新能力突出。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东西部科技合作和产学研结合成效突出,建有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不少于1个,自治区级涉农科技型企业不少于2个。聚焦自治区六特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发展,集中展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等,示范带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四)服务体系完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科技服务体系较完善具有一批科技特派员,有较强的科技资源整合能力和产业服务能力,对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引领支撑作用明显。

申报材料

(一)县(区)人民政府建设申请

(二)园区建设申报书

(三)园区设实施方案

)其他有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园区进行现场考察会议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经会议研究审定批准建设

第四章 建设与验收

第十园区建设期2对批准建设的园区自治区财政统筹现有科技资金根据园区建设规模功能定位、绩效评价等情况,从自治区科技创新示范引导项目金中予不超过500万元持。建设期满后,县(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照园区建设任务,通过现场考察和综合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是否通过验收认定为不通过的,建立整改清单,予以1限期整改后再次验收,验收通过的保留园区资格,不通过的取消资格验收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园区支持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开展主导产业技术创新、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培育、科技人才引育等。

第十园区建设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报送园区年度建设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园区建设工作、经验总结、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等。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结合年度报告,对建设期内园区进行年度考核。

十四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园区,实行综合评估和动态管理。3年组织一次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对评估为优秀的园区给予持续支持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划,优先推荐建设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或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对评估为不达标的,建立整改清单,予以1年限期整改后再次评估,达标继续保留园区资格,不达标取消资格。不参加评估的园区,视为评估不达标,取消资格。

第十市、县(区)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相关政策出台对园区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强化组织推动,积极引导加大科技投入。鼓励建立市、县(区)财政奖补资金同步支持机制。

第十园区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引导支持园区积极申报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统筹本地区各类涉农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园区建设发展。

第六章   

十七办法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202382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819。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区认定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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